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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峽兩岸生態學與生物多樣性名詞選詞與定名原則 |
1. |
英文複合詞原則上最多只到二級,如有必要才用到三級,但應有特殊涵義,如不翻譯亦知其義者,不予收錄。 |
2. |
其他學科也會出現的生態名詞,選錄的原則為,應確保該學科的完整性和系統性。此外,不同學科的翻譯有異時,應予以收錄。 |
3. |
長期不用的名詞、過時的名詞以及局部地區使用的名詞,應儘可能不要收錄。 |
4. |
一個詞彙如有不同譯法時,應將最常用或最建議使用的翻譯放在最前面。最多不超過三個翻譯。 |
5. |
近年來才出現的新名詞,希望兩岸共同討論推薦選錄,並使用統一的中文翻譯。 |
6. |
原則上不收錄形容詞和個人名字。但有些詞彙只有形容詞,或保留形容詞性後,可以省略名詞翻譯造成的複合詞問題,可以精簡詞彙數目,此時應收錄該形容詞。 |
7. |
不收錄與生態學或生物多樣性關係不密切的詞彙。太舊的名詞,過份專業以致於「網路搜尋引擎」查不到的名詞亦不收錄。 |
8. |
翻譯時希望能兼顧學界與中上程度科普教育之使用。 |
9. |
不收錄有譯名,但查不到釋義的詞彙。 |
10. |
為便於網路檢索,英文縮寫名詞與全名應依照規則呈現。臺灣中文翻譯,應將縮寫放在中文後方,並使用分號及括號標記,大陸中文翻譯,應依照大陸的規則習慣。 |
11. |
縮寫名詞亦應翻譯,如「DDT」應翻譯成「滴滴涕」。 |
12. |
國外才有的詞彙(如棲地),是否收錄,應視個別狀况判定。 |
13. |
人名或必須音譯的詞彙,臺灣己有專案小組,正在進行统一的編譯,因此暫時不予收錄。 |